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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政策 广东出台13条用地措施助力乡村振兴

发布人:数字乡村 发布时间:2021-12-14 1984 次浏览

广东出台13条用地措施助力乡村振兴

探索宅基地审批权委托镇政府落实

1月14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落实若干土地利用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乡村振兴战略》(以下简称《通知》)推进农村13项用地措施,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利用指标支持新农村商业发展

《通知》要求,每年在省级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专门用于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涉农市县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用地建设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县级农业援助服务综合平台、乡镇农业援助服务中心。

在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的前提下,各地市在筹备时可预留不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5%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待施工。民营资本举办的停车场、旅游驿站、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未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通知的,视为同意设施农用地备案

“不及时核查或者15个工作日内未通知核查的,可以视为设施农业实施单位同意备案。” 设施农用地方面,文件要求简化备案工作,由乡镇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协议 7 土地使用协议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一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备案。

《通知》还提出了乡村旅游用地的优惠措施。除永久性基本农田外,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固化地、未破坏农层生态景观、栈道用地的用途和功能可根据实际土地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对分散式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建设项目乡村政策,如农村厕所、旅游驿站、景观平台、停车场等,允许按规定规模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

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乡村政策,《通知》明确,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将村内原有建设用地作为在不损害农民利益和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进行规划。宅基地由县级政府委托镇政府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宅基地经批准后,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