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参与过我们这三个村的村两委班子补选工作,三个村都是书记主任一肩挑。
这项工作的制度基础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这是党的领导在农村基层组织的具体体现。众所周知,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是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种治理体系在农村地区的冲突。一种是党组织管理体系,另一种是村民自治体系,如果发生了因为政策原因而产生了村集体不服从党和国家政策的情况,那么,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在这个情况下就会显得格外重要和敏感复杂,一般来说,村委会主任也是党员,但是他的权力来源是村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主任做出不服从上级指示而只代表群众利益的决定,这种行为貌似无可厚非。而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为了村集体的利益而肆意妄为的“村长”。这就是新的农村基层组织条例出台的背景之一。
下面,来说一下,具体如何操作落实。
其实,很简单,就是说,你要选村长,当村长,就必须是党员,而且必须是村党支部书记,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先进行党支部选举成为村支部书记之后,才进行村长的选举。同时,党员代表大会已经考察了一次村支书,基本上能当上村支书的,也确实被村民代表大会所认可(因为村党员代表大部分都是村民代表),所以后期参加村民大会选举的优势很明显。
其次,在候选人的确定上,也必须只能是村党支部书记,这就决定了,村委会主任的选举必须是等额选举,也就是说,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长的时候,只能有一个候选人,这样,村支书选举成为村长的可能性会更大。
最后,万一村支书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成为村长,也不影响村支书的地位,因为,村长的职务可能会因为选举失败而空缺下来。
也就是说,这次农村基层组织改革,关于村委会主任的选举其实是一把手要当二把手的选举。其中的难度也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