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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执行犯罪,为其犯罪给予网络接入、主机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送等服务支持,或是给予广告投放、电子支付等协助,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下列 ** 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罚款。
“企业犯前述罪的,对企业被判罚款,并对其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要求惩罚。
“有前这两种个人行为,与此同时组成别的犯罪的,按照惩罚偏重的要求判罪惩罚。”
最高人民 ** 最高检有关申请办理不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法律适用多个现象的表述
法释〔2019〕15号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 ** 审理联合会第1771次大会、2019年9月4日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大会根据,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为别人执行犯罪给予技术服务或是协助,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评定行为人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执行犯罪,可是有反过来直接证据的以外:
(一)经监督机构告之后依然执行相关个人行为的;
(二)收到投诉后不执行法律规定管理方法岗位职责的;
(三)成交价或是方法显著出现异常的;
(四)给予专业用以违反规定犯罪的程序流程、专用工具或是别的服务支持、协助的;
(五)经常选用隐敝网上、数据加密通讯、消毁数据信息等对策或是利用虚报真实身份,躲避管控或是避开调研的;
(六)为别人躲避管控或是避开调研给予服务支持、协助的;
(七)别的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执行犯罪,为其犯罪给予协助,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评定为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要求的“情节恶劣”:
(一)为三个之上目标给予协助的;
(二)电子支付额度二十万元之上的;
(三)以广告投放等形式给予资产五万元之上的;
(四)非法所得一万元左右的;
(五)二年内曾因不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伤害计算机软件系统优化受到行政许可,又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协助目标执行的犯罪导致严重危害的;
(七)别的情节恶劣的情况。
执行前述要求的个人行为,是因为客观原因限定没法核实被协助目标是不是做到犯罪的水平,但有关金额累计做到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要求标准五倍之上,或是导致尤其严重危害的,理应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责行为人的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被协助目标执行的犯罪个人行为可以确定,但并未归案、并未依规裁判员或是因未做到刑事处罚年纪等缘故依规未作追责刑事处罚的,不危害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执行本表述要求的犯罪的,按照本表述要求的特定普通合伙人犯罪的判罪量刑标准,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判罪惩罚,并对企业被判罚款。
第十五条 综合性考量社会发展伤害水平、投案自首悔过心态等剧情,觉得犯罪剧情轻度的,可以不 ** 或是免于刑事处分;剧情明显轻度危害不大的,不因犯罪论罪。
第十六条 数次拒不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工作责任、不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组成犯罪,依规理应起诉的,或是二年内数次执行前述个人行为没经加工处理的,总数或是金额总计测算。
第十七条 针对执行本表述要求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据犯罪状况和防止再犯罪的必须,依规宣布岗位严禁;被被判管控、宣布判缓的,可以依据犯罪状况,依规宣布禁止令。
第十八条 针对执行本表述要求的犯罪的,理应综合性考虑到犯罪的伤害水平、非法所得金额及其被告的案底状况、投案自首悔过心态等,依规判刑罚款。
《有关申请办理不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法律适用多个现象的表述》重难点难题讲解
最高检法律法规政研室 缐杰 吴峤滨
(三)有关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评定难题
为了更好地立即调节刑诉法惩治互联网犯罪协助个人行为的对策,反映协助个人行为正犯化的法律构思,刑法修正案(九)加设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解释》遵循法律本意,融合稽查法官实践活动状况,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评定难题作了确立:
《解释》第十一条确立了本罪中“明知”的评定难题。依据刑诉法要求,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执行犯罪为前提条件。
实践活动中存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的确不清楚,仅仅疏于管理方法;
另一种情况则是行为人尽管明知,但纵容或是容许任何人的犯罪个人行为,而司法部门又难以获得其明知的直接证据,造成邢事严厉打击碰到阻碍。因而,此条坚持不懈主客体相一致标准,汇总梳理了七种可以确定“明知”的情况:
一是经监督机构告之后依然执行相关个人行为的,即网信办、电信网、公安机关等监督机构告之行为人,别人利用其给予的技术服务或是协助执行犯罪,依然再次给予技术服务或是辅助的。充分考虑具体管控稽查状况,这儿的“告之”不因书面通知为限。
二是收到投诉后不执行法律规定管理方法岗位职责的,即行为人收到检举,了解别人利用其给予的技术服务或是协助执行犯罪,不依照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终止给予服务项目、终止传送、清除等处理责任的。
三是成交价或是方法显著出现异常的,即行为人的成交价显著偏移价格行情,交易规则显著不符经济规律的。
四是给予专业用以违反规定犯罪的程序流程、专用工具或是别的服务支持、协助的,即行为人给予的程序流程、专用工具或是适用、协助,并不是一切正常生产制造日常生活和互联网服务所需,只归属于为违反规定犯罪活动给予协助的专业服务项目的,例如基本建设“诈骗网站”、制做专用型恶意代码等。
五是经常选用隐敝网上、数据加密通讯、消毁数据信息等对策或是利用虚报真实身份,躲避管控或是避开调研的。
六是为别人躲避管控或是避开调研给予服务支持、协助的。
七是别的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况。
《解释》第十二条确立了本罪的入罪规范。此条第一款要求的一般入罪规范,关键包含六个层面:一是以给予协助的范畴考虑到,对被协助目标的总数要求了规范。二是考虑到给予电子支付协助的个人行为,对电子支付额度要求了规范。三是考虑到给予广告投放等协助的个人行为,对以广告投放等形式给予资产金额要求了规范。四是以行为人非法所得考虑到,要求了非法所得金额规范。五是以行为人主观性恶变考虑到,要求了二年内曾因不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伤害计算机软件系统优化受到行政许可,又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六是考虑到被协助目标执行犯罪活动的状况,要求了被协助目标执行的犯罪导致严重危害的情况。此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了独特入罪规范。依照传统化的共同犯罪基础理论,协助个人行为组成犯罪以实行行为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必须有相同的犯罪有意和犯罪个人行为。但在互联网犯罪中,一方面,互联网犯罪产生较为详细的全产业链,实行行为和协助个人行为被分成多个阶段,互相密切联系,又含有相对性自觉性,一定的意义上有别于传统式共同犯罪的特性,一般并不是“一对一”,反而是“一对多”“多对多”,犯罪传动链条较为复杂,受害人也具备不特殊性,有时候难以彻底查明软装各个阶段;另一方面,互联网犯罪的协助个人行为相比于传统式的协助个人行为,其针对进行犯罪起着越来越大的关键性功效,社会发展不良影响突显,有的假如软装考量,乃至超出实行行为。因而,为反映法律原意,此款确立在特殊情况下本罪可以不规定被协助目标组成犯罪,与此同时作了适度限定:一是是因为客观原因限定没法核实被协助目标是不是做到犯罪的水平。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防止侦察行政机关敷衍了事、“点到为止”,在没有深入分析犯罪传动链条、核实一同犯罪的情形下即简易可用本罪追责刑事处罚。二是入罪规范高过一般入罪规范,即金额规范做到五倍或是导致尤其严重危害的,这时协助个人行为自身就具备十分明显的社会发展不良影响,做到独立刑事处分的水平。
《解释》第十三条确立了本罪中被协助目标执行犯罪的评定难题。依据刑诉法要求,组成本罪以被协助目标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此条参考最高人民 **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案件审理掩盖、瞒报犯罪所得的、犯罪所得的利益刑案法律适用多个现象的表述》的相关要求,确立被协助目标执行的犯罪个人行为以可以确定为规范,针对并未归案、并未依规裁判员或是因未做到刑事处罚年纪等缘故依规未作追责刑事处罚的,不危害本罪的评定,以防止放肆对本罪的追责或是危害起诉高效率。
除此之外,《解释》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还各自确立了企业执行本表述犯罪的惩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况、有关总数或是金额总计测算、宣布岗位严禁和禁止令的可用、罚款刑的可用等难题。
《有关申请办理不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法律适用多个现象的表述》的了解与可用
最高人民 ** 周加海 喻海松
(六)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性明知确定标准
依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要求,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执行犯罪”为前提条件。经科学研究觉得,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性明知的评定,理应融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思维能力,有关情形是不是违背法律法规的严令禁止要求,行为人是不是执行管理方法岗位职责,是不是躲避管控或是避开调研,是不是因类似个人行为受到惩罚,及其行为人的口供和争辩等状况开展综合性分辨。
依据司法部门实践活动的状况,《解释》第十一条汇总了主观性明知的确定情况。实际来讲,为别人执行犯罪给予技术服务或是协助,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评定行为人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执行犯罪,可是有反过来直接证据的以外:(1)经监督机构告之后依然执行相关个人行为的。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监督机构不一定根据专业公文开展告之,乃至不一定选用书面形式告之方法,尤其是碰到突发事件时,监督机构通常根据即时通信群聊、电話、短消息、电子邮箱等各种方法告之,只需有有关直接证据可以说明早已告之就可以,故未限制告之方法。
(2)收到投诉后不执行法律规定管理方法岗位职责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为网络技术应用给予服务项目的并且也肩负有关的管理方法岗位职责,但实际中服务提供商不太可能对全部服务项目目标开展相应的管理方法。如网站托管服务提供商一般只承担网址硬件软件自然环境的搭建和维护保养,对网站内容不予以管理方法,故不可以规定服务提供商积极发觉所有违反规定犯罪个人行为,但在收到投诉后理应执行法律规定管理方法岗位职责。比如,网站托管服务提供商在收到检举某服务项目目标代管的网址为色情 ** 后,仍不依规采用停业整顿、删掉、报警等对策,再次为该网址给予服务项目的,可以评定其主观性明知。
(3)成交价或是方法显著出现异常的。比如,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从一般的结算主题活动中扣除1.5%的花费,而在有的赌钱案子中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扣除超出10%的花费。从这一收费标准显著异常现象,可以知道该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对服务项目项目从业犯罪活动事实上是“心照不宣”的,故确定其具备主观性明知。
(4)给予专业用以违反规定犯罪的程序流程、专用工具或是别的服务支持、协助的。实践活动中,伴随着互联网犯罪案子的职责分工不断优化,滋长出专业用以违反规定犯罪的主题活动,如帮人办卡,取款赛车手,售卖“多卡合一”(储蓄卡、手机卡、支付宝账号、微信帐号、身份证件),解除冻结被支付宝钱包、手机微信等支付手段安全设置冻洁的未实名认证账号等服务项目;除此之外,也有专业用以违反规定犯罪活动的程序流程、专用工具,如假冒金融机构、执法部门网站建设诈骗网站。可以说,这种主题活动或是程序流程、专用工具并不是社会发展一切正常主题活动所需,而系为违反规定犯罪活动给予协助的专业服务项目,故有关从业者对其服务项目目标系很有可能因涉嫌犯罪主观性上具体是明知的,故将此类情况确定为主观性明知。
(5)经常选用隐敝网上、数据加密通讯、消毁数据信息等对策或是利用虚报真实身份,躲避管控或是避开调研的。实践活动中,一些行为人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远期应用数据加密对策或是虚报真实身份,针对该类躲避管控或是避开调研的个人行为,可以确定行为人主观性明知。
(6)为别人躲避管控或是避开调研给予服务支持、协助的。
(7)别的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况。实践活动中也有一些情况可以推论行为人主观性明知,如取款人拥有好几张房主不一样的储蓄卡或是好几张假身份证,无法说明原因的,亦可以确定其主观性明知。
(七)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规范
依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要求,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情节恶劣”为入刑门坎。依据司法部门实践活动的详细情况,《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确立了“情节恶劣”的评定规范。实际来讲,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执行犯罪,为其犯罪给予协助,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评定为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要求的“情节恶劣”: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与传统犯罪中帮助行为不同,网络犯罪中帮助者往往为众多对象提供帮助,一一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已构成犯罪存在客观困难,而帮助行为“累计”的社会危害性严重,《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本款时应当注意:一是此种情形下通常是被帮助对象人数众多,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二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证实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查证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的,如果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不能适用这一例外规则;三是情节远高于“情节严重”的程度,即此种情形下虽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独立刑事惩处的程度。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被帮助对象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但是对此处规定的“犯罪”只应理解为相关犯罪查证属实,而不能理解为要求经人民 ** 生效裁判确认。同时,即使被帮助对象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基于此,《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八)相关网络犯罪的其他问题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还对相关网络犯罪的其他问题作了明确:
1.单位实施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均可以是单位。为严惩单位实施的相关网络犯罪活动,《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相关网络犯罪的认罪认罚从宽规则。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 ** 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3.相关网络犯罪的数量数额累计规则。《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4.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适用规则。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人民 **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执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鉴于网络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行为人“重操旧业”的现实情况,《解释》第十七条专门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5.相关网络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犯罪的经济能力。基于此,《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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